深圳格隆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違法和不良信息清單目錄

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不得制作、復制、發布含有下列內容的違法信息:

1、違法信息

違法信息主要包括:

1.1. 根據現行法律法規,危害國家及社會安全的信息,主要表現為:

1.1.1. 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

1.1.2. 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

1.1.3. 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1.1.4. 歪曲、丑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

1.1.5. 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或者煽動實施恐怖活動、極端主義活動的;

1.1.6. 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

1.1.7. 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迷信;

1.1.8. 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

1.1.9. 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1.1.10. 煽動非法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聚眾擾亂社會秩序;

1.1.11. 含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1.2. 突破社會道德底線、制度底線的負面信息。

1.3. 血腥且引起生理不適的內容以及自我傷害的內容。

2、 不良信息

不良信息包括三個類別:

2.1. 含有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內容的信息。

2.1.1. 使用夸張標題,內容與標題嚴重不符的;

2.1.2. 炒作緋聞、丑聞、劣跡等的;

2.1.3. 不當評述自然災害、重大事故等災難的;

2.1.4. 帶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產生性聯想的;

2.1.5. 展現血腥、驚悚、殘忍等致人身心不適的;

2.1.6. 煽動人群歧視、地域歧視等的;

2.1.7. 可能引發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為和違反社會公德行為、誘導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的;

2.1.7. 其他對網絡生態造成不良影響的內容。

2.2. 低俗色情信息,主要表現為:

2.2.1. 低俗:具體描繪性行為或露骨宣揚色情的誨淫性信息;

2.2.2. 色情:(1)以現行法律法規為依據,有關規定中明確禁止的露點圖片、視頻,以及直接表現性行為文字、音頻內容;(2)發布非色情類內容,但是通過暴露身體等引誘性的圖片、音視頻,將用戶引導至其它第三方平臺,進行線上線下的色情服務交易;(3)通過“發福利”、“套圖”等特定引申義的文字描述,將用戶引導至其它第三方平臺,進行線上線下的色情服務交易。

2.3. 違背倫理道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種形式:

2.3.1. 包含違反社會公共道德及倫理的內容信息;

2.3.2. 勸誘自殺,描寫自殺方法和過程的信息;

2.3.3. 教授侵犯他人權益的方法,如黑客、詐騙或其他犯罪方法及過程描述;

2.3.4. 涉及地下足彩、博彩等非法行為的。

2.4. 兜售、販賣各類法律法規所規定的禁止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的信息:禁止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既包括危險物品,也包括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屬于專賣專營的商品或本身并非商品,其流通交易行為屬于違法違規行為。

3、非法證券投資咨詢活動信息

非法證券投資咨詢活動信息主要包括:

3.1. 提供診股、解股、解盤等服務,并要求收益分成或收取相應費用;

3.2. 通過電話、直播間、微信群、微信公眾號、QQ、微博、股吧、論壇、網站等渠道,以“專家一對一診股”“無收益不收費”等夸張性宣傳術語;

3.3. 向其他用戶提供或表達(含變相表達)承接證券產品推薦、證券產品交易建議及代客理財、代客操盤等服務,并要求收益分成或收取相應費用;

3.4. 鼓吹過往炒股“業績”,招攬會員或者客戶;

3.5. 誘導其他用戶到微信、QQ、微博、知識星球等站外平臺進行付費閱讀,提供診股、解股、解盤等服務,誘導用戶購買或向用戶提供各種形式的炒股類課程,推薦證券產品、提供證券產品交易建議及帶人炒股等;

3.6. 以“老師”“專家”“股神”等自稱,以傳授炒股經驗、培訓炒股技巧為名,向投資者非法薦股,以獲得“打賞費”“培訓費”或者收取收益分成等方式牟利;

3.7. 通過大量發布炫耀展示所謂炒股技術方法、買賣交割單、賬戶收益、炒股牛人等信息,誘導其他用戶加群或去各類平臺找人學習炒股等;

3.8. 根據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認定的其他形式的非法證券投資咨詢活動。

4、違反證券或基金法律法規的信息

4.1. 利用虛假或者不確定的重大信息,發布誘導投資者進行證券交易的信息,影響或者意圖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4.2. 基于影響或者意圖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之目的,對證券、發行人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并進行反向證券交易;

4.3. 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擾亂證券市場;

4.4. 違反私募產品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以公開方式發布或宣傳依法只能面向特定合格投資者發布或宣傳的信息;

4.5. 根據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認定的其他違反證券或基金法律法規的信息。

5、內容不實信息

內容不實信息是指造成一定社會影響和關注的虛假信息,其主要表現形式為:

5.1. 整體失實:事件本身系子虛烏有。

5.2. 捏造細節:捏造細節使整個事件被扭曲。

5.3. 圖文不符:通過錯誤的圖文搭配誤導他人。

5.4. 夸大事實:在描述中對事實夸大其詞,誤導他人。

5.5. 過期信息:將已得到解決的事件作為新消息發布,并略去已產生的結果。

5.6. 信息殘缺:隱藏部分事實,以不完整的信息誤導他人。

5.7. 斷章取義: 將部分事實加上推測作為事實發布。

5.8. 根據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認定的其他違反證券或基金法律法規的信息。

6、人身攻擊信息

人身攻擊侮辱、誹謗、威脅、散布謠言以及侵犯他人隱私等違法行為,損害他人合法權益。主要表現為:

6.1. 侮辱:以侮辱性言論傷害他人。

6.1.1. 貶低、輕視他人及其勞動成果;

6.1.2. 攻擊他人的能力、行為、生理或身份特征,讓對方難堪;

6.1.3. 以不文明的語言對他人進行負面評價;

6.1.4. 以不友好的方式激怒他人,意圖使對方對自己的言論作出回應,蓄意制造事端;

6.2. 誹謗:刻意捏造信息破壞他人名譽。

6.2.1. 捏造、散布虛假事實,損害他人名譽;

6.3. 歧視:發布因種族、宗教、民族、地域、性別、年齡、性取向及生理特征等身份或者歸類而歧視、侮辱、攻擊他人的內容。

6.4. 肖像篡改:修改他人肖像且令本人不能接受。

7、冒充他人

7.1. 冒充他人,主要表現為:通過頭像、昵稱、域名、發布內容及各類自我說明,暗示自己與他人或機構相等同或有關聯。

8、虛假認證

8.1. 嚴禁任何用戶通過虛假身份信息取得認證。

9、泄露他人隱私

泄露隱私,主要表現為:

9.1. 泄露身份信息:公開他人真實姓名及身份證號、電話號碼、家庭住址;用戶已公開或授權公開的除外,涉及公共利益的除外。

9.2. 泄露其它信息:公開他人不愿被知悉的不危害社會的信息。如:基因信息、性取向、病歷資料、健康檢查資料、生理及心理缺陷、犯罪記錄、財產狀況、信用卡、電子消費卡、上網卡、上網賬號和密碼、交易賬號和密碼、網上購物使用的賬號和密碼、IP地址、瀏覽網頁的蹤跡或活動內容、私生活鏡頭以及社會關系等,他人可通過合法公開渠道得知的或涉及公共利益的除外。

10、抄襲信息

內容抄襲,主要表現為:發布他人原創內容而不注明原作者或不注明轉載的。原創內容暫指首發于格隆匯的內容,不包括修改、整合的圖片等。

11、廣告軟文信息

廣告軟文是指以文字、圖片、視頻等形式對自己所要營銷的產品進行推廣,來促進產品的銷售。主要表現為:

11.1. 單個賬號多次發布包含垃圾廣告的內容;

11.2. 多個廣告賬號互相配合發布包含垃圾廣告的內容;

11.3. 發布包含欺騙性外鏈的內容,如跳轉網站等,誘騙用戶點擊鏈接

11.4. 發布大量包含SEO推廣鏈接的內容獲取搜索引擎中的不正當曝光;

11.5. 不規范轉載他人內容同時加入推廣營銷內容;

11.6. 發布包含欺騙性的惡意營銷內容;

11.7. 使用特殊符號、圖片等方式規避垃圾廣告內容審核的廣告內容;

11.8. 發布含有未經平臺許可的廣告宣傳描述;

11.9. 涉及宣傳、鼓動、引誘他人及發展非法傳銷活動等信息;

11.10. 發布手機、電話、微信號等聯系方式信息以招攬客戶;

11.11. 借國家重大活動、重大紀念日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名義等,違法違規發布并開展網絡商業營銷活動。

11.12. 通過發布、刪除信息以及其他干預信息呈現的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謀取非法利益。

12、自動化行為

通過人工方式或者技術手段實施流量造假、流量劫持以及虛假注冊賬號、非法交易賬號、操縱用戶賬號等行為,破壞網絡生態秩序。包括但不限于:

12.1. 制作及傳播外掛或者用于操作賬號功能的惡意程序或相關教程;

12.2. 購買機器注冊賬號的關注偽造在格隆匯內的影響力;

12.3. 購買機器注冊賬號點贊謀求評論、圖片等信息的不正當曝光。

13、垃圾信息

垃圾信息是指通過包括但不限于作弊手段批量注冊的格隆匯賬號或者賬號在帖子、跟帖、私信、賬號信息、群聊內容中發布營銷信息、無意義信息或賣粉信息。主要表現為:

13.1. 難以辨識涵義影響閱讀體驗的字符、數字等無意義亂碼;

13.2. 誘導投票或關注信息,如點贊抽獎、集贊更新;

13.3. 以推廣曝光為目的的廣告信息。

13.4. 售賣產品、提供服務、宣傳推廣內容的垃圾廣告。

14、黑公關

14.1. 黑公關是指通過以在網上發布負面信息為由,對他人進行敲詐勒索,牟取不當利益的行為,主要表現為;

14.1.1. 炮制所謂的“熱文”“爆款”,刻意煽動網民情緒進行惡意營銷;

14.1.2. 收受財物,為企業或個人刪除負面信息等行為;

14.1.3. 惡意發布負面信息,以牟取不當利益的行為;

14.1.4. 編造負面信息或誤導性信息,有組織地炒作發布、助推上升熱度;

14.1.5. 其他損害企業或個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修訂時間

生效日期:2021年8月31日

更新日期:2022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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